1、評價結論
通過對該用人單位生產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判定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較重的企業;同時結合生產現場職業衛生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當前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狀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影響;后續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進行整改后,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2、建議
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分析、評價的基礎上,針對運行期間的生產情況,從組織管理、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健康監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綜合提出如下補充措施和建議。
2.1組織管理
(1)該用人單位已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申報因素應進一步完善,當企業因技術、工藝或原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規定進行申報變更。若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時,也須按時申報。
(2)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電焊工位的移動式除塵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維護及更新。
(3)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用人單位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2.2工程防護
針對本次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電焊工、鈑金工、裝配工接觸的噪聲強度超標。建議企業在鈑金區剪板機等落料區設置緩沖裝置,減弱鋼材落料時與地面碰撞產生的噪聲強度;在工藝許可的條件下,將高噪聲設施氣動螺絲刀更換為電動螺絲刀,減少裝配過程中噪聲強度的產生。
2.3個體防護
用人單位按規范落實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使用監管內容。
2.4職業健康監護
(1)對于鈑金車間的需復查的電焊工待6個月后,按要求進行胸片攝影復查。
(2)對成套車間的需復查的3名裝配工,按要求進行純音聽閾測試復查。
(3)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2.5持續改進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相關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
(2)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使用各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重視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定期更換及維護工作,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只針對目前生產狀況,公司今后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或因技術、工藝或原輔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時申報,并應另作職業病危害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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